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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越南法院之離婚確定判決,被告未應訴之處理程序乙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7.11. 台內戶字第0970115466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11日
主旨:有關越南法院之離婚確定判決,被告未應訴之處理程序乙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戶政
事務所。
說明:
一、依據外交部97年 7月 9日亞太(97)字第970892號轉電函辦理。
二、按外交部上開函略以,「過去曾發生多起越南女子與越僑結婚惟未獲擔保出境,嗣在
越訴請離婚。越南法院委託外國司法單位調查男方協議離婚意願時,並未獲得國外審
查單位配合調查與答覆。越南法院委託送達文書傳喚男方出庭和解或審理離婚個案,
亦履因男方未曾返越出庭,致無法結案,造成越南地方法院積案情形日增。依據實務
,離婚案件當事人經過 3次傳喚未到,法院將逕以被訴者缺席宣判離婚,惟該判決書
往往在國外並無施行效力。新司法互助法將規範國外司法機關審理、承認越南判決書
及在越南法院承認國外法院判決書之程序。越南司法部並指出,越南當事人必須備妥
相關文件送呈越南司法部與外交部領務局,建請外國司法機關承認與執行越南判決書
效力。外國當事人盼國外判決書在越南獲得執行,則須將相關文件送交越南外交部領
務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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