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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收養人釋○○申請被收養人沈○○改從釋姓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8.20. 台內戶字第097013724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20日
主旨:有關收養人釋○○申請被收養人沈○○改從釋姓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國佛教會97年 8月15日(97)中佛定秘字第 97142號函辦理,並復貴府97年 8
月 8日府民戶字第 09701513460號函。
二、依民法第1078條第 1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另依姓名條
例第 6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有被收養或終止收養情事者,得申請改姓。又依本部90
年11月26日台台(90)內戶字第 9009745號函略以,提憑出世證明文件申請更改姓名
者,姓名應從俗家姓名改為『釋○○』(○○為載於戒牒之法名)。
三、本案經中國佛教會97年 8月15日上揭函復略以,「以佛教戒律規定,唯有年滿20歲,
不問男女,凡五官端正,四肢健全者,經父母同意,投師為僧尼,受三壇大戒,均可
除俗姓改為釋氏,否則,既非出家為僧尼,若冠以釋姓,即屬非法。…」有關釋○覺
申請被收養人沈○○改從釋姓乙案,依上開函意旨,被收養人如未投師為僧尼且未受
三壇大戒者,尚不得改從釋姓。本案應依前揭民法第1078條規定從收養人釋○○俗姓
,或維持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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