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事宜,得依內政部函釋意旨辦理,即已成年之收容 人,由其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申請;如無配偶或已 成年之直系血親,得於委託書中予以註明,經監所證明其委託事實後,委託其他親友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2.05. 台內戶字第09800204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5日
    主旨: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嘉義市政府98年 1月20日府民戶字第0980010431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61條第 1項規定:「國民身分證之初領、補領、換領及全面換領,依下列 規定辦理:一、初領、補領或全面換領: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另按本部 83年11月 1日台(83)內戶字第8304735 號函略以:「... 已成年之收容人,... 為 防止冒領情事,得由收容人出具委託書,經監所證明後,委託其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 血親申請。如無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得於委託書中予以註明,經監所證明其委 託之事實後,委託其他親友辦理。」又本部95年 3月16日台內戶字第0950042277號函 略以:「有關監所收容人委託他人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乙案,如經監所查明當事人身 分無誤,得依照本部83年11月 1日台內戶字第 8304735號函辦理。」 三、有關矯正機關收容人辦理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乙節,鑑於收容人因舊式國民身分證遺 失或滅失,尚可依上開本部95年 3月16日函辦理,舉重以明輕,針對收容人尚持舊式 國民身分證換領新式國民身分證者,自得參照該函及本部83年11月 1日台(83)內戶 字第 830473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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