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利民眾使用中文姓名,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登記案件宜適時詳加說明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3.16. 台內戶字第0980033936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6日
    主旨:為利民眾使用中文姓名,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登記案件宜適時詳加說明相 關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戶政司案陳民眾98年 3月 5日致戶政傾聽民意系統建議辦理。 二、依姓名條例第 2條第 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 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按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重要資料, 於日常生活使用普遍,為避免民眾取用中文姓名使用異體字,於其他機關電腦無法顯 示該文字,造成困擾,請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登記案件,除依前揭姓名條例 規定辦理外,宜適時詳加說明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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