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結婚書約證人部分是否比照兩願離婚協議書,無須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5.20. 台內戶字第0980090652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20日
    主旨:有關結婚書約證人部分是否比照兩願離婚協議書,無須載明證人之個人資料乙案,復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 5月 7日北市民四字第 09812624300號函。 二、依民法第 982條規定所立之結婚書約證人,亦可參照法務部90年11月21日法90律決字 第041985號函,無庸載明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地址。 三、民眾辦妥結婚、離婚登記完竣後,若其對證人效力產生爭議未能依法論斷時,可請渠 等循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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