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境國外且已辦理遷出登記,嗣於國外死亡,其親屬是否仍需至戶政事 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戶政司
    發文字號:內政部戶政司 98.06.01. 內戶司字第09800777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1日
    主旨:有關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境國外且已辦理遷出登記,嗣於國外死亡,其親屬是否仍需至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 5月26日財北國稅徵字第0980233015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 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同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第36條規定:「死 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 管理人為申請人。」、第47條第 1項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 委託他人為之。」、第48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 日內為之。…(第 1項)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第 2 項)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第 3項 )…死亡、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第 4項)」、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 1項規定,未於法定 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 3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 請者,處新臺幣900 元罰鍰。」 三、依上開戶籍法規定,於國外死亡戶籍已辦理遷出(國外)登記者,既係辦理繼承登記 ,仍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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