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大陸配偶申請改名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6.06. 台內戶字第09800777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6日
    主旨:有關大陸配偶申請改名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雲林縣斗六市戶政事務所98年 5月27日於本司戶政傾聽民意系統反映辦理。 二、依姓名條例第 1條第 3項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 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 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外國人、無國籍人因外文姓名不符合我國姓名 使用習慣,而依上揭規定取用中文姓氏,基於其不諳法令規令及不影響平等原則、姓 名安定性之考量,同意更改姓名,惟以 1次為限。大陸配偶無中文姓氏取用問題,故 亦無外籍配偶得例外更改姓名之比照援用,於未設籍前,不得依姓名條例申辦改名。 本案仍請當事人依大陸地區相關規定辦理姓名變更事宜後,洽請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變更相關居留文件,俟核准定居設籍時,戶政事務所據以辦理。 三、為維護民眾權益,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爾後類此個案請循行政程序函本部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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