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議將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之未成年人納入高風險家庭對象,並定期造冊以供警政與社 政單位輔導追蹤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8.19. 台內戶字第098015154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19日
    主旨:有關建議將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之未成年人納入高風險家庭對象,並定期造冊以供警 政與社政單位輔導追蹤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8年 7月 3日北市民四字第 09831789700號函。 二、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 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50條第 1項規定逕為登 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依上 開規定,未成年人全戶戶籍如經逕遷戶政事務所者,現行已依規定通報警察機關。又 按本部兒童局98年 7月27日童保字第0980053217號書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工作人 員對於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之兒童,…對於可查察其確切居住地之家戶,即逕行篩檢 高風險家庭,通報轉介社政單位處理;至對於清查後仍無法瞭解其行蹤之家戶,建請 應先行通報轄區警察機關,協助查訪該失聯家戶行蹤,並由警察機關依現行『警察機 關提高高風險家庭通報專案計畫』,…,篩檢高風險家庭後,再行轉介社政單位進行 評估及後續處遇服務。」針對貴局建議將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之未成年人納入高風險 家庭對象,並定期造冊以供警政與社政單位輔導追蹤乙節,請依上開本部兒童局98年 7月27日書函意旨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