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國籍法規定,滿14歲以上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應具備「品行端正, 無犯罪紀錄」等要件,若申請人受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宣告,因所受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 ,警察刑事紀錄仍應記載,自與上開國籍法之要件不符,不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8.27. 台內戶字第09801410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8月27日
    主旨:有關越南國人阮○○女士偽造文書判處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 1 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98年 8月20日警署外字第0980134855號書函辦理,兼復 貴府98年 8 月13日府民戶字第0980245813號函。 二、按國籍法第 3條至第 5條、第 7條規定略以,滿14歲以上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 歸化我國國籍者應具備「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等要件。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 1項規定略以,外國人申請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時,應檢附在我國居住期間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文件。 三、另按上揭本部警政署書函略以:「…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 6 條第 3 款規定『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不予記載,係指單純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另 查刑法第 41 條之易科罰金,乃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究其性質,僅在執 行之代替,原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四、旨揭阮君受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宣告, 其所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依規定應予記載。」 四、本案阮女士因偽造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參月,雖易科罰金並繳納執行完畢,惟其所 受宣告之徒刑仍屬存在,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應予記載,核與國籍法 「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要件不符,自不得申請歸化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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