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土石採取規則第十八條第三款所指緊要水利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1.03.02. 經礦字第091027069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3月2日
    主旨:貴公司為申請座落高雄縣旗山地區二筆土地採取土石是否位於土石採取規則第十八條 第三款所指緊要水利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水利處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經利政字第0九一五00七二八五-0號函辦理 並復 貴公司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樹發字第九0八八號函。 二、關於土石採取規則第十八條第三款所稱「緊要水利」,係指: (一)河川區域、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用地範圍線中其較寬者。 (二)海堤區域。 (三)水庫蓄水範圍。 (四)取、排水設施。 (五)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水利建造物。(經濟部91.03.02. 經礦字第0九一0二 七0六九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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