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馮○○女士提憑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變更從母姓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0.20. 台內戶字第0980192685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主旨:有關馮○○女士提憑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變更從母姓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8年10月 9日府民戶字第0980395537號函。 二、按民法第1059條規定略以:「…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 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2項)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 母姓。(第 3項)…」準此,有關子女從姓之變更,係經父母雙方合意,並以書面約 定或同意為要件。 三、本案馮○○女士與前配偶黃○○君於97年12月 3日於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調解處就離婚 事件進行調解,依調解筆錄所載,兩造同意所育未成年子女黃○○、黃○○變更從母 姓,得視為民法第1059條第 2項之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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