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投票日受理結婚登記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1.06. 台內戶字第0980203907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6日
    主旨:有關98年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選舉投票日(98年12月 5日, 星期六)受理結婚登記乙案,請 查照。 說明: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 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 於結婚登記日前 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 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有關98年12月 5日縣(市)長、縣(市)議員及 鄉(鎮、市)長選舉投票日(星期六)是否暫停受理預約結婚登記,考量事涉民眾權 益,請依上開規定協調結婚之當事人於結婚登記日前 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 理結婚登記為宜。惟若民眾確無法於平日提出申請,請參照本部98年10月29日台內戶 字第 098198650號函(諒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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