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定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1.08.19. 經能字第091002010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1年8月19日
    「石油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 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所稱之客貨運輸業、營造工程業、工廠、機關定義如下: 一、客貨運輸業:係指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H大類之運輸、倉 儲及通信業下之陸上運輸業、儲配運輸物流業、陸上運輸輔助業。 二、營造工程業:係指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E大類之營造業。 三、工廠:係指「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之工廠。 四、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定標準。(經 濟部91.08.19. 經能字第0九一00二0一0六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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