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新生兒隨同父母、生父或生母一方或生父母以外親屬持外國護照出 境,辦理出生登記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6.11. 台內戶字第09901155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11日
    主旨:有關在臺出生兼具外國籍新生兒持外國護照出境,辦理出生登記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9年 5月31日北市民戶字第 09931867500號函。 二、按本部99年 5月 5日台內戶字第0990067094號函,規定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轉新 生兒家屬出境時填寫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其目的在避免在臺出生兼具外 國籍之新生兒,未辦妥出生登記即由家屬陪同出境衍生漏辦戶籍登記情事,採取之便 民作法。 三、針對在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未辦理出生登記,於國境線上辦理出生登記作業,處理作法 如下: (一)新生兒隨同父母出境者: 1.由生父母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並於申請書載明該新生兒約定之從姓 (申請書應簽名或蓋章)。 2.繳交新生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影本、生父母國民身分證或我國護照等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生父母無法於國境線上提供出生證明書者,戶政事務所可依出生資 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依據醫療機構通報之「出生證明通報書」所載醫療 機構聯繫資料,或與新生兒醫療機構查證確認。 3.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上開文件函送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生母未設有戶籍 ,或申請人未填列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者,應函送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4.戶政事務所比對出生通報資料無誤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本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所送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併同檔存以備查考。 5.戶政事務所辦妥該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生兒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 (二)新生兒隨同生父或生母一方或生父母以外親屬出境者: 1.由出境之生父或生母一方或親屬填寫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 2.檢附經父母約定姓氏之新生兒出生證明書、生父或生母國民身分證或我國護照 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生父或生母無法於國境線上提供出生證明書者,請戶政 事務所依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規定,依據醫療機構通報之「出生證明通 報書」所載醫療機構聯繫資料,與新生兒醫療機構聯繫確認。 3.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上開文件函送生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人未填列生 母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者,應函送生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4.申請人無法出具新生兒從姓約定證明文件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由生父母一方填寫者,戶政事務所應通知另一方以 書面確認子女從姓。另一方未確認或以書面確認不同意者,應依戶籍法第49 條規定抽籤決定子女姓氏。 (2)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由生父母以外親屬填寫者,由戶政事務所通知適格 申請人依戶籍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核處出生登記事宜。 5.戶政事務所比對出生通報資料無誤後,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本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所送之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併同檔存以備查考。 6.戶政事務所辦妥該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函知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生兒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 四、檢送修正「國境線上出生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增列提憑新生兒出生證明書 或填寫新生兒出生之醫療機構、約定從姓與生父、生母本人親簽(或蓋章)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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