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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欄位增列法定代理人,以便辦理未成年人身分證
遺失作業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7.21. 台內戶字第0990147772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21日
主旨:有關宜蘭縣政府建議修正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宜蘭縣政府99年 7月15日府民戶字第 0990099869號函(如附件影本)。
二、按戶籍法第60條與第61條規定,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
理。又按行政程序法第21條、第22條與民法第13條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始有
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又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3
條規定:
「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戶政事務所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並登錄網站。
」。
三、按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遺失,得由本人親自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
考量現行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並未載明得由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代為申請,為利遺失國民身分證之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掛失或撤銷掛失國
民身分證作業,爰修正掛失暨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紀錄表(如附件),於相關欄
位增列法定代理人,以符實情,並請轉知轄內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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