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電子戶籍謄本新增紙本列印騎縫章、押花、浮水印及驗證檢查號等相關防偽功能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0.18. 台內戶字第09902064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主旨:有關電子戶籍謄本新增紙本列印防偽驗證功能,惠請各需用機關(單位)配合採用電 子戶籍謄本,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99年10月11日北府民戶字第0990959693號函辦理。二、以往民眾利用 自然人憑證上網申辦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必須先將自網路下載產製之密文檔儲存於可攜 式儲存媒體(如光碟片、隨身碟…等)後交給需用機關(單位)、公司行號,始得透 過網路驗證使用。考量電子戶籍謄本使用及驗證之安全性與便利性,除現有以內政部 戶政司電子簽章簽署核發、加密功能外,本次新增電子戶籍謄本紙本列印騎縫章、押 花、浮水印及驗證檢查號相關功能(詳如附件:修正電子戶籍謄本格式及功能對照表 ),民眾可自行列印紙本電子戶籍謄本,透過一般郵寄、親自送達或電子郵件傳送等 方式交付需用機關(單位)、公司行號,該電子戶籍謄本可依其檢查號驗證。 三、本次新增相關功能巳自99年10月 1日起開放使用,請利用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綱「戶 政網路申辦服務系統」( https://www.ris.gov.tw/AS2/index.html)進行申辦及驗 證作業。 四、為擴大便民服務、落實 e化政府,鼓勵以網路代替馬路,請 貴機關(單位)及所屬 如有應用戶籍謄本需求,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省卻民眾奔波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 謄本之不便。 正本;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安全局、審計部、銓敘部、外交部、教育部、 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 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 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關稅總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 南區國稅局、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行政 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勞工 保險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央研究院、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 參謀次長室﹝○○郵政 00000 號信箱﹞、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交通部郵電司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壹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屐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臺北市商業處、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 雄市稅捐稽徵處、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祧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縣政府衛生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臺 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入出 國及移民署、本部營建署、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本部兒童局、本部社會司、本部 地政司、本部統計處、本部資訊中心 副本:本部戶政司【戶籍作業科、戶藉行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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