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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5點、第 7點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3.22. 台內戶字第100005019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3月22日
主旨:有關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5點、第 7點乙案,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
說明:
一、旨揭作業規定業經本部於 100年 3月22日以台內戶字第1000050191號令修正發布,如
需修正規定,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業務電腦化作業,並符合戶政事務所實務
上審查作業,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5點第 2款第 2目「加蓋『符合行
為地法』之章戳」修正為「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
三、另考量97年 5月22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亦有請領結
婚證明書之需求,為便利民眾,同作業規定第 7點修正為「民國97年 5月22日以前結
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當事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
書或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明文件影本。」,並於戶役政資
訊系統開放結婚證明書核發作業提供戶政事務所自行登打功能。
四、戶政事務所於核發97年 5月22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結婚證明
書,應查明當事人戶籍資料並切實核對,避免核發錯誤。本部嗣後並逐步完善戶役政
資訊系統,俾利97年 5月22日以前結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之結婚證明書
亦得自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擷取相關欄位資料。
五、又如民眾離婚並已向戶政事務所辦妥離婚登記之當事人,如有離婚證明書之需求者,
請比照作業規定第 7點及上開說明四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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