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提高家暴案件被害人持保護令辦理禁止相對人查閱相關戶籍資料註記率之相關事項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5.06. 台內戶字第100006204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5月6日
    主旨:有關落實執行保護令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乙案 ,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市政府民政局○○○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第13條規定:「被害人得依本法第21 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持憑載有本法第14條第 1項第12款規定事由之保護令及身分證 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 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第 1項)。......申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 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註記時,應提供相關戶籍資料供戶 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第 4項)」 三、鑒於保護令核發後,仍有被害人不知或未依上開規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禁止相 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資料,經本部前以 100年 1 月19日臺內防字第1000018921號函詢問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意見,如家暴案件均予以強制註記,似欠缺彈性及違背被害人實際意願、需求 。 四、為周全保障家暴案件被害人權益,使被害人知悉得持憑保護令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註記 一事,本部業以 100年 4月28日台內防字第10000876812 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持續運用防治網絡相關資源強化宣導策略,提醒被害 人依規定申請註記,本案請戶政事務所配合辦理並加強宣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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