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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議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5點第 2項第 3款之規定,增列得要求當
事人具結身分認定,俾憑辦結婚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2.14. 台內戶字第101008465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14日
主旨:有關建議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5點第 項第 3款之規定,增列得
要求當事人具結身分認定,俾憑辦結婚登記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市政府。
二、按戶籍法第 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依本法之規定。」次依戶政事務
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5點第 4款規定:「戶政事務所於必要時,得以書面請相
關機關協助查證當事人婚姻真偽,並出具查證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
效方式為之。」另按本部97年 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70082209號函略以,雙重國籍人
應以國人身分辦理結婚登記,並得依當事人申請於戶籍登記併予載明兼具外國國籍。
如當事人表明其僅具外國籍並堅持依其外籍身分辦理結婚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
程序法第 1章第 6節規定職權調查,如確難查證,得以外國人身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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