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 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 離婚登記,自 101年 3月15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3.15. 台內戶字第101011486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15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1 年 3月15日起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 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 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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