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止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 101年 5月 1 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3.15. 台內戶字第101012208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3月15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1 年 5月 1日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廢止輔助登記、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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