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劉○○先生申請撤銷更正出生年月日登記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7.10. 台內戶字第101024427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10日
    主旨:有關劉○○先生申請撤銷更正出生年月日登記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局○○口號函。 二、按62年修正之戶籍法第36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同法第56條規定:「變更、更正或撤銷登記,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次按65年 2月16日發布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 3條規定:「戶籍登記 之出生年月日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當事人、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戶籍所在地戶 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登記,應提出左列證明文件之一:……四、其他機關核發之證明文 件。」再按現行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 明文件正本:……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 三、依案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劉○○先生於○○年10月18日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時人在國 內,該申請經貴府○○年11月 4日○○府警戶字第○○○號函核定並副知劉君,有關 劉君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之行政處分係於貴府核定時生效,○○年11月10日完成登記 之申請書性質上屬行政機關內部作業文件,有無當事人簽名,無涉處分之瑕疵,至劉 君申請撤銷更正出生年月日登記,請依上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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