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議核發已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者之中(英)文結(離)婚證明書,於原漢人姓名處括 號增列回復原住民傳統之姓名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7.11. 台內戶字第10102399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11日
    主旨:有關建議核發已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者之中(英)文結(離)婚證明書,於原漢人姓 名處括號增列回復原住民傳統之姓名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 1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 1個為限,並以 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第 1項)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 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 人姓名。但以 1次為限。(第 2項)」 三、依 貴局來函資料略以:「原住民『○○爾』原漢人姓名為吳○○,申請登記婚前之 英文結婚證明書,因當事人係於82年 8月12日結婚,結婚登記時仍為漢人姓名,84年 2月13日申請回復原住民傳統名字。…因當事人要求於原姓名處括弧加註回復原住民 傳統名字,俾利相互對照。…由於當事人申請英文結婚證明書係持往南非所需,深怕 國情不同,南非政府官員無法對照為同一人,而認為戶政事務所不知變通,還讓當事 人再申請英文版戶籍謄本相互對照,引發當事人不滿,…。」按現行結(離)婚證明 書姓名欄位係登載結(離)婚時之姓名,原住民之結(離)婚證明書之記載及其英文 結(離)婚證明書亦同。考量本案係核發結婚登記制前之結婚證明書,資料內容係由 人工自行登打,其中姓名欄位可列印20個中文字,英文結(離)婚證明書姓名欄位可 列印46個英數字,得於原漢人姓名處括號加註回復原住民傳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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