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議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可依戶籍法第46條及第48條第 4項第 8款規定,經催 告應為之申請人仍不為申請者,即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1.07.20. 台內戶字第10102567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7月20日
    主旨:有關建議配偶、父、母姓名變更登記,可依戶籍法第46條及第48條第 4項第 8款規定 ,經催告應為之申請人仍不為申請者,即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市政府○○○號函。 二、按 100年 5月25日修正公布戶籍法第48條第 4項規定略以:「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 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 、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其立法意旨:「考量經法院裁判確定之登記事項,其個案事實既已確認,當事人 應依本法第25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當事人如不為申請,基於正確戶籍資料,戶政事 務所應逕為變更登記。至於經法院裁判之案件如涉及『當事人姓名變更登記』,考量 『當事人姓名』權益及衍生之其他權利義務,仍不宜由戶政事務所逕為變更登記,爰 第 4項第 8款增列『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爰旨揭案件登記仍請參酌本部 100年 7月 1日台內戶字第 10001291882號函及 100年10月 6日台內戶字第10001970 77號函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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