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款第二目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經濟部發文字號:經濟部 96.11.29. 經研字第09604506260號令發文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款第二目關於 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經濟部 96.11.29. 經研字第 0九六0四五0六二六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