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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關於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6條第 2項授權另定新法,於適用立法所衍生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97.07.23. 經商字第09700088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23日
一、按貴市公有零售市場係屬市有財產之一,而直轄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係直轄市之自治
事項(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 2款第 4目參照),貴市得自為立法並執行,並負其政策
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合先敘明。
二、至於貴市公有零售市場之出租及委託經營,可否不再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6條第 2
項之授權,另訂定新法,則應視貴市公有零售市場之出租及委託經營對象之資格、程
序、租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規範是否與其他市有財產之出租及委託經營相同而定。申
言之,如公有零售市場之出租及委託經營對象之資格、程序等事項與其他市有財產出
租及委託經營之資格、程序等事項相同,則貴市逕行適用貴市現有自治法規即可,似
可無庸另訂新法。惟因各該自治法規係貴市本於自治權責訂定,並非基於零售市場管
理條例訂定,因此各該自治法規並無法規命令性質(行政程序法第 150條參照);反
之,如貴市公有零售市場之出租及委託經營與其他市有財產之出租及委託經營不同,
則應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前開授權另訂新法或修正現行自治法規為之。(經濟部97.0
7.23. 經商字第0九七000八八0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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