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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原住民
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
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自 102年 9月30日實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4.09. 台內戶字第1020143509號公告(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9日 主旨: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102年 9月30日實 施。 依據:戶籍法第26條第 1款。 公告事項: 一、因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而喪失原住民身分或非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約定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 得原住民身分者,得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依內政部 102.07.18. 臺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公告自 102年 9月3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