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當事人戶籍遷出國外,其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後續通報相關作業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8.01. 台內戶字第10202704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8月1日
    主旨:有關當事人戶籍遷出國外,其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後續通報相關作業一案,請 查 照。 說明: 一、兼復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2年 7月22日中市民戶字第1020024172號函。 二、為避免已遷出國外之當事人辦理恢復戶籍,因本人及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無從得知其父 、母或配偶已變更姓名,導致仍登載原姓名且未併同辦理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影 響戶籍資料之正確性,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電腦化後遷出國外者(戶役政資訊系統):當事人父、母或配偶辦妥姓名變更登 記後,該戶政事務所連結至當事人遷出國外之戶政事務所,補填個人記事:「民 國 XXX年XX月XX日配偶(父、母)原姓名○○○冠配偶姓(撤冠配偶姓、改姓、 改名)為○○○,民國 XXX年XX月XX日通報註記。」 (二)電腦化前遷出國外者(戶籍資料數位化系統):以傳真方式通知當事人遷出國外 時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浮籤註記上開記事。三、嗣後當事人回國辦理恢復戶籍,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由當事人最後遷出地之戶籍資料可知悉其父、母或配偶已變更 姓名,併同辦理父、母或配偶姓名變更登記,俾利正確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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