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及領取,不得委託他 人辦理。另未滿14歲之未成年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 人人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10.01. 台內戶字第10203086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1日
    主旨: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兼復桃園縣政府 102年 8月 7日府民戶字第1020196001號、雲林縣政府 102年 9月 6 日府民戶字第1025109985號函。 二、有關桃園縣政府所提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有無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之行政程序行為 能力部分,查戶籍法第57條第 1項規定,有戶籍國民年滿14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 分證,另依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 1項規定略以:「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如下:……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又本部92年 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略以,年 滿14歲之未成年人,依戶籍法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爰國民 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9條第 2項 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應核對本人人貌。」其所指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係 7歲以上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尚 無疑義。 三、復查戶籍法第60條第 1項規定,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其立法 考量,係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戶政事務所須為人貌核對,以避免非法冒領 或重複請領情事。又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 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另法務部95年 6月 7日法律字第0950 020782號函略以,有關戶籍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 1項(現行戶籍法第60條第 1項)規 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為之,其立法意旨如係為避免國民身分證遭冒領,國 民身分證應由當事人親自申請並領取,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24條第 1項但書之「依法 規不得授權者」。準此,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尚不宜委任他人辦理,本部92年 3月 26日台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92年 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95年12 月 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7261號函及99年 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有關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初領 及補領國民身分證,以及法定代理人得再委託法定代理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代年滿 14歲之未成年人,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與戶籍法第60條第 1項規定及前揭法 務部函釋意旨似有未合,相異部分停止適用。 四、查現行戶政事務所協助外交部辦理護照親辦案件之人別確認作業,申請人不論已否成 年,均須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為人別確認,以避免不法人士冒辦護照。國民身分證係識 別個人身分之重要證明文件,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如得委託他人辦理,固可簡政便 民,惟為防範非法冒領或重複請領情事,宜依戶籍法第60條第 1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為 之,以利人貌及身分之查對。 五、說明三有關本部 5函涉及其他事項之規定,仍繼續適用: (一)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請領國民身分證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92年 3月26日台 內戶字第0920069685號函) (二)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在外縣市就讀學生及現役軍人得委託辦理補領國民身分 證。(95年12月 1日台內戶字第0950187843號函) (三)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換領國民身分證之委託,應依戶籍法第60條第 2項規定辦理 。(92年 4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20004761號函、96年12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6019 7261號函及99年 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 六、另未滿14歲之未成年申請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法定代理人辦理,並核對本人 人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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