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林○華先生以獨立參加人身分持憑法院訴訟文書等文件,得否申請訴訟案件中原告林○ 源先生等全體繼承人及其委任律師之現戶及除戶戶籍謄本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4.03.09. 台內戶字第10400122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3月9日
    主旨:有關林○華先生以獨立參加人身分持憑法院訴訟文書等文件,得否申請訴訟案件中原 告林○源先生等全體繼承人及其委任律師之現戶及除戶戶籍謄本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4年 2月 9日府民戶字第1040033110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 戶籍謄本……(第 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 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 2項)。」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 資料處理原則第 2點規定:「第 1點第 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 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三、依來函略以,林○華先生等 3人為承租人,與原告(出租人)林○源先生等11人訂有 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林○華先生等人經法院依職權命渠等獨立參加訴訟,嗣林○華 先生以訴訟案件之獨立參加人身分,申請原告林○源先生等全體繼承人及其委任律師 之現戶及除戶戶籍謄本。 四、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點第 3款「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 事人」,是否包括訴訟獨立參加人一節,按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 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同 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依上揭規定,訴訟參加人係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 果,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故訴訟參加人非屬本 案訴訟當事人之一。 五、又訴訟參加人是否符合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點第 6款「其 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之利害關係人一節,按上開行政訴訟法第41 條規定,第三人參加訴訟係以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為要件 ,第三人雖經行政法院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惟本案判決尚未確定,且訴訟標的 對於第三人,究與本案訴訟之原告或被告須合一確定,亦無法知悉。今林○華先生申 請原告林○源先生等全體繼承人及其委任律師之現戶、除戶戶籍謄本,請依林○華先 生檢附之文件審認是否足資證明與被申請人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如 有疑義,得逕函詢該法院究明,並依法院意見,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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