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國人鄭先生與澳門地區非永久性居民霍女士申請辦理結婚登記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1.04. 台內戶字第10404469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月4日
    主旨:有關國人鄭先生與澳門地區非永久性居民霍女士申請辦理結婚登記1 案。 說明: 一、復貴府 104年11月11日府民戶字第1040224522號函。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之 1規定略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 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次按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 5點第 2款第 6目規定略以,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 者,戶政事務所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本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 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三、有關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港澳居民來 往內地通行證者身分疑義,經本部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4年12月16日陸港字第10 49912526號函及同年11月27日陸港字第1040006785號函(如附件影本)復略以,本案 霍女本係大陸地區人民,嗣赴澳門成為非永久性居民,爰在渠取得澳門永久居留資格 前,仍應認係大陸地區人民。 四、本案如霍女士確已註銷大陸戶籍,得請當事人在澳門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後,再向行政 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驗證結婚文件及向本部移民署申請面談, 俟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結婚文件、經本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 登記」章戳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等辦理結婚登記。至霍女申請入境、居 留等事宜,在其未取得澳門居民身分前,仍須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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