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人與外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其個人記事欄究應如何登載外籍配偶之外文姓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6.03. 台內戶字第105120235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6月3日
    主旨:有關國人與外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其個人記事欄究應如何登載外籍配偶之外文姓名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5年 5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50415736號函賡續辦理,兼復臺北市政府民政 局 105年 4月29日北市民戶字第105311641000號函。 二、按本部91年 7月 3日台內戶字第 091005780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登載國人之外籍配 偶外文姓名,應以當事人檢附結婚證明文件或護照上登載之英文姓名為依據,無英文 姓名者,則不登載其外文姓名,惟須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歸檔備查,該資料永久保存。 三、查國際民航組織9303號文件有關「機器可閱讀護照( MRP)」、「機器可閱讀旅行文 件護照( MRTDs)」之規範,護照資料頁底部機器可判讀區( MRZ)必須提供姓名( 記載於第 1行第 6~44字母)、國籍、護照號碼等相關資訊,並規定機器可判讀區之 文字僅能使用拉丁字母記載,倘該國文字非屬拉丁字母者,須音譯成拉丁字母後才可 使用。故護照資料頁底部機器可判讀區中以拉丁字母所記載之外文姓名,是為國際通 用之識別標準。爰此,旨案仍依本部91年7 月 3日台內戶字第 091005780號函之規定 辦理,倘結婚證明文件未以「英文字母」記載其外文姓名,宜請申請人提供外籍配偶 之護照影本,並依機器可判讀區中之外文姓名據以登載,以資明確。 四、次查越南文字是羅馬拼音使用的拉丁字母文字體系,17世紀中葉,開始以拉丁字母的 羅馬拼寫系統為基礎,並增加符號以表示越南語不同的音調,是拼音文字有29個字母 。(國立政治大學外國語學院編「基礎外語:越南語篇」2014年 8月版,序文參照) 。經查目前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載越南配偶之外文姓名,係依據其結婚證 明文件上越南文字自行將輕重音符號去除,僅登載英文字母部分,所登載結果恰與其 護照資料頁底部機器可判讀區中之外文姓名相同,惟為期登載作法一致及正確性,仍 宜請申請人提供越南籍配偶之護照影本,據以登載其外文姓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