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建議於「遷徙紀錄證明書」增列登記時間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5.09.12. 台內戶字第105043436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12日
    主旨:有關建議於「遷徙紀錄證明書」增列登記時間 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5年 9月 5日府民戶字第1050049541號函。 二、按戶籍法第66條之 1規定:「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徙紀錄證明書… …。(第 1項)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項)」同法施行細則 第22條第 1項前段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 戶內,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又戶籍登記記事填寫注意事項第 9點規定:「各類 戶籍登記之事實發生日期、申請登記日期、通報註記日期、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及鄰 別街路門牌號碼,均以阿拉伯字書寫;事實發生日期與申請登記日期為同一日者,申 登日期省略不記載。」查遷徙紀錄證明書所載遷徙紀錄為戶籍資料之部分內容,包含 個人遷徙記事及全戶動態記事,用以證明當事人86年 9月30日全國電腦化連線後至申 請日止歷次遷徙記事,並得以取代戶籍謄本使用,其格式自應符合上揭戶籍法規定, 載明登記之日期,不宜另載明登記之時間。 三、現行戶政資訊系統之遷徙紀錄檔均詳載當事人遷入登記日期及時間,並可於當事人明 細戶籍資料之「遷徙紀錄」頁籤查得,於遷徙紀錄證明書增列登記時間並無技術問題 ,惟考量戶籍謄本所載各項戶籍登記事項,亦僅載明登記日期,未詳列登記時間,為 維護戶籍資料登載之一致性,旨揭建議不予採行。若航空公司依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 價補貼辦法規定辦理離島居民身分機票補貼作業,有查核離島居民遷徙登記日期及時 間之需,宜由當事人檢具申請書,敘明事由,就近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經戶政事 務所出具函文載明其戶籍遷徙登記日期及時間,自行提供予航空公司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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