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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等事項」
係警察之職權,為警察法第九條第七款所明定,因而執行衛生業務為警察法定職責之一,又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指明其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4.7.24.衛署環字第48705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7月24日
查「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等事項」
係警察之職權,為警察法第九條第七款所明定,因而執行衛生業務為警察法定職責之一,又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指明其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件廢水取樣屬上述衛
生業務範疇,如由......縣政府警察局所轄之地方警察執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無不合,
省環保局據以檢驗不合格後函請......縣政府課以罰鍰亦無不妥。
至由村里長從事廢水取樣工作於法無據,宜予避免,以免增加紛擾。
又查從事水污染防治工作人員必需經過水污染防治專業訓練及熟諳水污染防治有關法規者,
方能適任,爾後有關廢水取樣工作,若......環保局人員因無法順利取得水樣,應交由受過
專業訓練之縣市政府衛生局有關人員辦理為宜,不得以會勘紀錄方式委託其他人員辦理,以
求適法。(行政院衛生署74.7.24.衛署環字第四八七0五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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