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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業」,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
(一)畜牧業、養殖業與魚及肉品市場在中央為行政院農委會,在省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4.7.25.衛署環字第5399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7月25日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所稱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業」,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
(一)畜牧業、養殖業與魚及肉品市場在中央為行政院農委會,在省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
,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
(二)洗染業、照像製版業、舊船解體工程業及工業區污水處理廠,在中央為經濟部,在
省為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
(三)醫院及醫事檢驗院(所)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臺灣省政府衛生處,在直
轄市為市政府衛生局。
(四)廢水代處理業及廢棄物處理廠(場)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為臺灣省衛生處
,在直轄市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五)學術機構之實驗(或研究)室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省為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在直轄
市為市政府教育局。
(六)有關研究機構之實驗(或研究)室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其性質、類別、個案論
定。(行政院衛生署74.7.25.衛署環字第五三九九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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