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灸屬醫療業務範圍,以針灸為人治病,不論是否收費,均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 之醫療業務行為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9.6.1. 衛署醫字第878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6月1日
    主旨:針灸屬醫療業務範圍,以針灸為人治病,不論是否收費,均屬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所定之醫療業務行為,復請查照。 說明:復貴處79.5.22.雲檢勇智字第五二0二號函。(行政院衛生署79.6.1. 衛署醫字第八 七八二00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