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縣芬園鄉鄉長李耀東醫師,其當選鄉長前開設之診所,應不得辦理換照,並應即辦理歇 業登記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79.7.24.衛署醫字第8890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9年7月24日
    主旨:彰化縣芬園鄉鄉長李耀東醫師,其當選鄉長前開設之診所,應不得辦理換照,並應即 辦理歇業登記,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七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七九衛一字第三九八七六號函。 二、本案經轉准銓敘部七十九年七月三日七九臺華甄四字第0四二三七七九號函表示:「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復查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二四九號解釋:『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所稱之業 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茲以鄉鎮縣轄市長係屬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 公務員,不得兼任醫業,前經本部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以(七七)臺華甄二字 第一四八三二一號函釋有案。是以李員自不得以醫療法並無不准合格醫師申請開業之 限制規定,而排除其適用。」。(行政院衛生署79.7.24.衛署醫字第八八九0七七號 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