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訂定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並自本(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82.6.28.衛署醫字第82459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28日
    主旨:訂定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並自本(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說明: 一、醫師法第八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二、藥師法第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三、護理人員法第八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 四、助產士法第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五、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七條。 六、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行政院衛生署82.6.28.衛署醫字第八二四五九七五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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