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規,暫緩執行停業處分期間,得否申請健保醫事服務機構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07.26. 衛署健保字第840358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7月26日
    主旨:有關醫療機構因違反醫療法規受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於暫緩執行停業處分期間, 得否申請特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健保醫字第八四00六五六七號函。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醫事服務機構違反醫 療管理相關法規,受停業處分期限尚未屆滿,或受罰鍰處分尚未繳清罰鍰者,不予特 約」。如醫事服務機構提請行政救濟申請暫緩執行行政處分,並經原處分衛生主管機 關同意者,貴局可依規定先行特約。惟俟行政處分執行時,則應依同辦法第三十五條 第三款規定,終止特約。(行政院衛生署84.07.26. 衛署健保字第八四0三五八一五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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