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署對於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處方含量之冷燙劑,僅核發含藥化粧品許可證一張, 業者於取得許可證後,得自行訂定商品名稱、包裝。原領有有許可證者亦同,毋須向本署申 請變更登記,自即日起實施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8.23. 衛署藥字第84056022號
    發文日期:民國84年8月23日
    主旨:本署對於製造或輸入同一製造廠、相同處方含量之冷燙劑,僅核發含藥化粧品許可證 一張,業者於取得許可證後,得自行訂定商品名稱、包裝。原領有有許可證者亦同, 毋須向本署申請變更登記,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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