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約院所補報醫療費用,如符合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及其附約規定之情形,健保 局未乃能於收到補報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核付者,得全額暫付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4.10.19. 健保醫字第840181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0月19日
    主旨:有關特約院所補報醫療費用,如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二十條及 其附約第三條規定之情形,本局未能於收到補報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核付者,得 全額暫付,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 請之醫療費用,本局應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申請費用之核付。」又依 其附約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書面申報保險醫療費用者,本局未 能於本合約第二十條所定期限內核付時,得全額暫付。」惟依前開合約第十七條第二 項規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支付醫療費用,逾越第一項申請期限二年者,本局不 予核付。 二、為免因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分次補報醫療費用,增加行政作業困擾,對於有多次補報情 形者,應通知改善,如未改善者,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三十二條規定予以糾正。(中央健康保險局84.10.19. 健保醫字第八四0一八一七五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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