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重身分雇主之投保身分認定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11.15. 衛署健保字第84067147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1月15日
    兼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及「雇主」雙重身分者,其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 人時,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依衛生福利部 104.10.21. 衛部保字第 1041260706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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