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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詢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疑義一
案,復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4.11.22. 衛署醫字第840675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4年11月22日
主旨:所詢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疑義一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健保醫字第八四0一七六六二號函。二、醫療機構承辦
貴局保險醫療業務,違反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健保
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四條規定,貴局依規定處以扣罰醫療費用或停
止特約處分者,其違規行為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貴局所送資料查明,以違反醫療管理相
法規處停業處分者,貴局無須再依健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處以終止特約處分。
三、除前項情形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醫療管理相關法規,經衛生主管機關查獲並依
法處該機構停業或撤銷開業執照處分者,貴局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移送之資料及健保
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終止特約處分。
四、按「醫療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係屬重大違規事件,依醫療
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得撤銷其開業執照。醫院因有住院病患之顧慮,應否撤銷其開業
執照,得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權責裁量;至其負責醫師難辭行政過失,應依醫師法
第二十五條業務上不正當行為,處一年停業處分。」前經本署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衛署醫字第八一二九九九五號函釋在案,高雄市永洪醫院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
執行醫療業務,經判決確定一案,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依上開規定所為之行政處分,並
無不當。該院被查獲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情事,如係發生於全民
健康保險實施前,貴局得從寬免依健保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保險醫事機構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者,應予終止特約。
」論處。
五、私立醫院負責醫師因違反醫療管理相關法規,於衛生主管機關處停業處分期間,由該
院具有負責醫師資格之執業醫師代理一節,與負責醫師歇業,由另位負責醫療於原址
申請開業(俗稱變更負責醫師)之情形不同,其醫院評鑑資格未因此而喪失,如未有
其他終止特約之要件,得准其續約。(行政院衛生署84.11.22. 衛署醫字第八四0六
七五七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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