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考試及格,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任用為公立醫 療機構醫事人員,其須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二年以上,其服務年資採計作為前述條例 所定之年資,是否應辦理執業登記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5.3.5. 衛署醫字第8500983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5年3月5日
    主旨:所詢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考試及格,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任 用為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其須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二年以上,其服務年資 採計作為前述條例所定之年資,是否應辦理執業登記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八十五衛一字第00五0五四號函。二、按「衛生行政 機關承辦衛生行政具藥師資格的衛生行政人員,如其執行之業務非藥師法第十五條第 一項所規定各款之業務者,得不必加入當地藥師公會及請領執業執照。」前經本署七 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衛署醫字第四二八三七七號函釋在案,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接受本署 補助計畫聘用其藥師資格之約聘人員,辦理三麻一風疫苗及藥品管理等工作,核係藥 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所稱之藥師業務,應依同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執業 登記,始為適法。 三、本署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衛署醫字第八四0四六一八五號函說明二,係指領有醫事 專門職業證書人員在職於衛生機關擔任衛生技術行政工作(包括約聘、僱及臨時人員 ),從事非各該專業法規所規定之專業業務。毋須辦理執業登記,其服務年資得採計 作為技術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年資,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行政院衛 生署85.3.5. 衛署醫字第八五00九八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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