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其標籤、仿 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5.5.15. 衛署藥字第85026859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15日
    主旨:製造或輸入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一般化粧品),其標 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說明: 一、本類產品除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標示外,其外盒包裝上至少應標示中 文品名、用途、輸入廠商之名稱及地址(自國外輸入者)、製造廠之名稱及地址(屬 國內製造者)。 二、依規定應刊載保存期限者,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之(如刊印若干年者,須同時 刊載出廠日期)。 三、本公告前市售品,應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前依前項應刊載事項自行加刊。 四、市售品未依本公告規定辦理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之規定,依同條例 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