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醫院診所需延聘藥師(生)擔任調劑工作,是否需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繼續教 育四十小時 發文機關:中央健康保險局
    發文字號:中央健康保險局 86.03.18. 健保醫字第8600612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3月18日
    一、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六年三月六日衛署健保字第八六00三四八五號函轉臺端八十六年 一月二十日函敬悉。 二、有關函詢各私人醫院診所需延聘藥師(生)擔任調劑工作,是否需接受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認可之繼續教育四十小時以上乙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 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特約診所如聘有藥事人員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調劑部 門之設備及藥事人員資格應符合特約藥局之標準;其已特約者,應於續約時符合該標 準。又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特約要點」第三點第二項第一目規定,執業滿二年 以上,且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繼續教育四十小時以上之藥師或藥劑生得申 請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 三、依前開規定,已與本局特約之診所,如延聘藥事人員擔任調劑工作目前只要有藥師( 生)證書及執業執照即可,惟該診所於續約時,其所聘之藥事人員即應具備有繼續教 有四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四、有關藥事人員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機構與單位規定如下: (一)藥學相關學會。 (二)準醫學中心以上藥劑部門。 (三)大專院校藥學科系所。 (四)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藥劑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五)區域醫 療網協調委員會。 五、至於繼續教育辦理時間請逕洽前項所列各機構及單位。(中央健康保險局86.03.18. 健保醫字第八六00六一二五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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