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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特約診所聘用藥事人員資格之補正期限及執行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6.07.05. 衛署中健字第8604603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5日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聘用藥事人員資格之補正期限及執行相關規定,請依說明
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特約診所如聘有
藥事人員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調劑部門之設備及藥事人員資格應符合本保險特約藥局
之標準;其已特約者,應於續約時符合該標準。
二、為配合醫藥分業實施,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聘用之藥事人員,其資格目前暫以具藥
事人員資格者即可充之,至於「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繼續教育四十小時以
上」之證明,得於應聘後補正。
三、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管理辦法第五條之一相關規定,前開補正期限
及相關執行規定,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特約診所聘用之藥事人員其四十小時繼續教育證明,應於明(八十七)年三月一
日前補正。
(二)特約診所聘用之藥事人員,暫免比照特約藥局主持藥師或藥劑生應執業滿兩年之
規定。
(三)特約診所調劑室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特約要點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至
第六款之規定。
(四)本署將儘速協調各「區域醫療網協調委員會」辦理四十小時繼續教育課程,供特
約診所藥事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以利於明(八十七)年三月一日前辦理補正。(
行政院衛生署 86.07.05.衛署中健字第八六0四六0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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