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化粧品中「貼鼻皮膚清潔膠布」製品之用途及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衛生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衛生處87.7.15.(87)衛四字第0039511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7月15日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化粧品中「貼鼻皮膚清潔膠布」製品之用途及注意事項(如附 件),自即日起實施,請轉知轄區廠商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七月八日衛署藥字第八七0四一二九一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為安全使用「貼鼻皮膚清潔膠布」製品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保護消費者,特規定其 標籤、仿單或包裝上應加刊其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項。 三、本公告前已流入市面產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自 行依所規定事項加刊,不須向行政院衛生署報備。 四、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刊載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 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附件: 一、用途:清潔粉刺。 二、注意事項: (一)每次使用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一星期只可使用一至二次,使用間隔應在三天 以上。 (二)皮膚有下列情形者,請勿使用此類產品: 1.皮膚曬傷脫皮。 2.皮膚受傷、紅腫、有傷口。 3.青春痘(面皰)。 4.皮膚過敏或具有敏感型肌膚。 5.濕疹。 6.臉部乾燥。 7.對貼布或絆創膏易發生過敏或易產生刺激反應者。 8.皮膚有任何不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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