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必須顯著標示「產品名稱」等八項。且外盒包裝上至少應標示中 文之「品名」等中文標示 發文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衛生署 87.08.10. 衛署藥字第87042513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87年8月10日
    主旨:公告化粧品外盒包裝或容器必須顯著標示「產品名稱」、「製造廠名稱、廠址(含國 別)」、「進口商名稱、地址」、「內容物淨重或容量」、「成分」、「用途」、「 出廠日期或批號」、「保存期限(須標示者)」等八項。且外盒包裝上至少應標示中 文之「品名」、「用途」、「輸入廠商名稱、地址」(自國外輸入者)、「製造廠名 稱、地址(屬國內製造者)等中文標示。自即日起實施。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說明: 一、有關製造或輸入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刊載之事項,除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第六條規定標示外,本署並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曾以衛署藥字第八五0二六八五 九號公告在案。 二、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廠商對化粧品應如何標示有所遵循,特公告化粧品之外盒包 裝或容器必須顯著標示之事項,詳如附件。 十一日前,自行依所規定事項加刊,不須向本署報備。 四、自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刊載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 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依行政院衛生署 95.12.25. 衛署藥字第0950346818號公告發布,有關標示規定, 自97年 1月 1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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