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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含藥化粧品中含有「 SALICYLIC ACID 0.2%– 1.5%」成分製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
應加刊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臺灣省政府衛生處
發文字號:臺灣省政府衛生處88.1.8. (88)衛四字第0000932號
發文日期:民國88年1月8日
主旨:函轉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含藥化粧品中含有「SALICYLIC ACID 0.2%– 1.5% 」成分
製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加刊注意事項「不得長期使用接觸於皮膚,三歲以下嬰孩
不得使用」,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條。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一月四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0三九一0號公告副本辦理。
二、為安全使用含SALICYLIC ACID製品及防止副作用發生,以保護消費者,特規定其標籤
、仿單或包裝上應加刊使用注意事項。
三、本公告前已流入市面產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於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前自行依
所規定事項加刊,不須向行政院衛生署報備。
四、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凡未依本公告規定刊載者,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六
條之規定,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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